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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法律制度概况

一、导言
二、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四、法院概况

一、导言

泰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国王是泰国国家元首,是泰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通过国会行使立法权、通过政府行使行政权、通过法院行使司法权。宪法规定,国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加以指责和控告;国王有权召集国会会议,解散下议院,任命总理,并可根据总理建议让内阁成员离职;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颁布具有与国会法令相同效力的法令;有权与外国签订协定,在国会同意后,有权决定宣战、赦免、任免法院审判官、各部次长、厅长或与此相当职务的军职和文职官员。泰国现任国王是普密蓬•阿杜德,总理英拉•西那瓦。

国会是泰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为两院制,分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议长分别为国会主席和副主席。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审查财政预算法案;审查内阁提交的关于国家安全、王位或国家经济的重要法令;审议新法令草案;解释或修改宪法条文;发表政策声明。 政府是泰国最高行政机构,下设总理,副总理,以及行政各部门。
二、法律制度

泰国古代的法律脱胎于印度的摩奴法典。后来,泰人慢慢的接受并修改成为自己的法律。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泰国就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阿瑜陀耶王朝的法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皇朝法典》;另一类是历代国王处理诉讼的案例,它是后人断案的依据,也是新颁布法律的主要依据。

曼谷王朝初期十分重视法典的修改和法律的制定工作。拉玛一世命人整理阿瑜陀耶王朝遗留法典的委员会,对旧时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汇集成一本完整的法典,就是有名的《三印法典》。其次拉玛一世还颁布了45个法律条文和法令,一直保留至今。该王朝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立法和司法制度。然而,对立法和司法制度进行较大改革的还要数拉玛五世朱拉隆国王。他聘请外国顾问参与各种法律条文的制定工作,比利时人,日本人和法国人都曾是制定泰国法律的顾问。

拉玛五世以前,泰国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从中央到地方所有的部、局、署等机关都可以受理各种案件。直到1903年,司法部才有了统一的司法权。1907年,泰国建立法庭制度,划定了案件审理的级别。1897年,拉玛五世还创办了司法学校,培训司法和检查方面的人才。他的立法和司法改革除了过去无法可循以及随意执法的弊端,为泰国现代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1855年以来,泰国与若干西方列强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司法独立,沦为半独立国家。

1932年6月泰国军事政变结束了曼谷王朝的封建独裁统治,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12月,颁布了永久宪法,取消了临时宪法对国王权利的限制,是一部倒退和保守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泰国一共颁布过18部宪法。现行的宪法颁布于2007年。

佛历2467年制定的《王位继承法》的修改权属于国王。当国王认为有必要对《王位继承法》作某些修改补充时,可责成枢密院负责起草修改草案。枢密院起草的《王位继承法》修改草案呈交国王审查批准后,由枢密院主席通知国会主席签署奉谕并在国会宣布,然后由国会主席公布成法。

在宪法中对泰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 泰国公民享有本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第二十六条 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公民应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其政治权利。第二十七条 公民享有信仰宗教以及宗教中的某一教派和某种宗种主张的自由,但这种信仰不得与履行公民义务相抵触,不得危害社会的安宁秩序和人的良好道德风尚。国家应保护公民行使上述自由权利,不得因公民信仰某种宗教、某种宗教派别、某种宗教主张或参加宗教活动而加以歧视,损害其应得利益或剥夺其权利。第二十八条 除犯有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法律对其犯罪定有量刑标准外,公民不受刑事处罚。在给犯罪者定刑时,不得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重判。第二十九条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在判决之前,不得把被收审人或被告视为罪人。第三十条 公民有人身自由。 除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的行动外,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关押和搜查。第三十一条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和受审人如因穷困无力为自己寻找辩护律师时,有权依法得到国家的帮助。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都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判决。如在判决之后进行的复查中证实被告无罪,被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到赔偿和恢复失去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除了在为消除突发性公害、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期、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时期或宣布实行戒严时期为了人民的利益可依法征用劳动力外,其它一律不准征用劳动力。第三十四条 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住宅和管理住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除依据法律采取的行动外,未经主人允许便闯入公民私人住宅或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是不允许的。第三十五条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财产的范围和限度由法律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公民的财产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一般不允许转让。在因公共事业、国防建设、国家城市建设规划、农业和工业建设及其它公共福利事业的需要,或为了实行土地制度改革,或因这些不动产来自于自然时,可以依法转让,但在转让时必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给不动产的业主、产权人及因不动产的转让而受到损失的人予公正的赔偿。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根据本宪法规定的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政体的路线组织政党,从事政治活动的自由。第四十四条 公民的荣誉、声誉、在家庭的权利及私生活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诉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公民控告行政管理单位错误行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七条 除应受到有关法律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专门法规、规定、条例和纪律等的约束外,军人、警察、行政官员、地方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民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八条 公民参与事业、就业和参与比赛竞争的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上述权利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依法受到限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需要;为了保护人民的公共事业;为了维护人民的安宁、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了处理好社会就业秩序;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人民福利;为了防止垄断;为了排除竞赛中的不公正现象。 第四十九条 公民不得利用本章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反对国家、宗教、国王和宪法。

第九十一条 上议院或下议院如有不少于本院议员人数三分之一的议员向本院主席提议要求根据本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款或第一○四条第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款停止本院某位议员的议员资格时,那个院的主席应将其提案送交宪法仲裁委员会,由宪法仲裁委员会审定是否停止那个议员的议员资格。宪法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应将其仲裁结果通知当事议院的主席执行。宪法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必须得到该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的赞成才能生效。第九十二条 当上议院或下议院的某个议员犯有与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和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不相称的错误,或不具备议员条件,或丧失了议员的荣誉时,如该议员所在参议院或众议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向议院主席提议要求停止该议员的议员资格时,上议院或下议院应开会审议是否停止该议员的议员资格问题。上议院和下议院在审议决定停止某位议员的议员资格时,必须有本院四分之三以上议员投票赞成才能生效。

在泰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以犯罪嫌疑人是否作有罪答辩为前提,决定是否适用繁简分流的程序,对我国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有一定参考价值。在这项制度中,如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法院可即时判决,除非这个犯罪分子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徒刑;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可进入普通审判程序。这种诉讼制度,不仅体现了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与追求司法公正的理念,同时也能体现类似于我国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与我国刑法典相比,泰国刑法典的特色之一是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在其总则第一章中设专节(第四节)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故意和过失。其第59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应当对过失行为负责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即使非故意行为也应当负责外,行为人仅对其故意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关于错误与故意。其第60条规定:以故意行为对人犯罪,因为失误致使其结果发生在他人的,应当视为对被害人的故意行为;同时第61条规定:以故意行为对人犯罪,因为错误而对他人犯罪的,不得以错误作为非故意的抗辩。

(三)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其第62条规定:有足以阻却犯罪、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事实,或者其事实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宣告行为人无罪或者免除、减轻其刑罚。

(四)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第64条规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是法院认为依其情状,行为人不知其行为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可以允许其举证;如果仍认为其不知法律的,可以判处比法定刑较轻的刑罚。

(五)关于责任能力。其第65条第1款规定:犯罪时不能辨认其行为的性质或者违法性,或者因心智缺陷、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而不能自我控制的,不予处罚。第2款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或者违法性,能部分地辨认或者自我控制的,仍应当处罚,但是法院可以判处比法定刑较轻的刑罚;其第66条规定:饮用酒类或者其他酒精饮料而醉酒的,不适用第65条的规定。但是其醉酒因不知或者违背其意志,并在犯罪时不能辨认行为的性质或者违法性,或者不能自我控制的,免除其刑罚。如果能部分辨认或者自我控制的,法院可以判处比法定刑较轻的刑罚。

(六)关于紧急避险和合法防卫。其第67条规定:出现因为受强迫或者暴力影响不能避免或者抗拒和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不是由其过失引起的紧急危险且没有其他避免方法的必要情况而犯罪的,不予处罚;其第68条规定:为了防护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逃避违法暴力行为引起的紧急危险的行为,如果依当时情况是必要的,是合法防卫并无罪;其第6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和合法防卫行为依当时情况超过合理或者必要的限度或者超过防卫必要的,法院可以减轻处罚。但是如果其行为是因激动、惊吓或者恐惧而发生的,免除刑罚。

(七)关于职务行为的免责。其第70条规定:依公务员命令的行为,不予处罚。即使其命令违法,如果有服从的职责或者善意认为有服从的职责的,也不处罚,但是明知其违法的除外。

(八)关于特殊身份或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其第71条第1款规定:丈夫或者妻子对对方犯第334条至第336条第1款、第341条至364条之罪的,不应当处罚。第2款规定:尊亲属或者卑亲属相互间、同父母的兄弟姊妹相互间,犯前款罪的,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也应当视为告诉的才处理,并可以减轻处罚。

(九)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第73条规定:未满七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予处罚;第74条规定: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法院应做下列处置:(1)警告后放回;(2)法院认为其父母或监护人能够管教的,可以交给他们领回,命令在三年以下期间内施予管教,不得发生任何损害事件;(3)如果无父母、监护人或者法院认为他们不能管教,法院可以征得特定个人或者机构的同意,命令其在指定期间内领回管教、训练或者指导;(4)送交学校、训练指导处所或者特设的儿童训练指导处所,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施以训练教导,但是此项期间不得超过十八岁;第75条规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七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院应当考虑其责任感和其他个人因素,以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如果认为免除刑罚适当的,应当依第74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认为判处刑罚适当的,应当减轻法定刑1/2。

(十)关于可以减轻的情节。其第72条规定:对实施严重不当虐待的人,在其虐待之际而实施犯罪的,可以减轻处罚;第78条规定:犯罪有可以减轻的情节的,不论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有无刑罚加减的规定,法院在认为适当时,可以减少不多于1/2的刑罚。可以减轻的情节包括智力缺陷、严重困境、良好素养、悔改、努力减轻伤害结果、自首、提供有利审判的信息或者法院认为类似性质的其他情况。
三、司法制度

泰国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法院在名义上代表国王行使司法权并向国王负责。

宪法院主要职能是对部分议员或总理质疑违宪、但已经国会审议的法案及政治家涉嫌隐瞒资产等案件进行终审裁定,以简单多数决定裁决结果。由1名院长及14名法官组成,由上议院院长提名呈国王批准,任期9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或公务员与私企间的诉讼纠纷。行政法院分为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两级,并设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9名专家组成的行政司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的任命须经行政司法委员会及上议院同意,由总理提名呈国王批准。

军事法院主要审理军事犯罪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司法法院主要审理不属于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分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大理院(最高法院),并设有专门的从政人员刑事厅。另设有司法委员会,由大理院院长和12名分别来自三级法院的法官代表组成,负责各级法官任免、晋升、加薪和惩戒等事项。司法法院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初级法院:除了特别法院的案件,初级法院对民事及刑事案件,最少要有两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审判团参与审理。地方法院可由一位法官审理案件。

上诉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在审理初级法院上诉的案件时,最少必须有两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审判团审理全部案件。

大理院:有审理上诉法院上诉的案件的终审权。最少必须有两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审判团审理全部案件。

尽管宪法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权,但其自由者,必须在法律的条框里。因此,宪法明文规定,大理院院长是司法机构中最高领导者,他有权制定立法的规章制度,以指导和协调地方行政官员与法院之间在审理案件时能顺利开展。同时,大理院院长有权在终审判决书上签字。

此外,泰国还设有独立的少年法庭、劳动法庭以及税务法庭。另外还有一些专门的法庭: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庭以及中央破产法庭。所有这些法院都是根据专门的程序在相关法律下建立的。

仲裁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根据仲裁法,以及争议的性质,由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的效力进行裁定。经协议各方同意,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某些类型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法院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提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拒绝受理此案,并责令当事人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仲裁法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权依赖相关国际法的条款,法院可以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执行这一裁决,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协议和裁决的正本或核实的原件副本、以及协议和裁决的泰文翻译作为证据。

泰国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分为三级:最高检察院、区域级检察院和府级检察院。泰国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及各项权利;三是维护政府权益(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并在诉讼中,充当政府的辩护人。);四是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的各项职责。

主要的任务是对警察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待事实全部查清后,决定起诉或免予起诉;担当政府的律师,受理政府和政府机构的有关案件,并做政府的代言人,为政府及政府的工作人员作辩护律师;此外,监督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如果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可以抗诉到中级法院,不服中院判决还可以再抗诉,直到最高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

泰国检察机关人员由检察官、政府工作人员和勤杂人员三部分组成。办理案件由检察官负责。泰国检察官的职责有三项:第一,公正执法;第二,保护政府的权力,给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做政府的代言人;第三,保护人民,为人民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泰国检察官人数不多,全国仅有二千多人,但工作效率较高。

泰国检察官的资格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年龄25岁以上,经过选拔,培训一年后才能担任。检察官的等级分为8级。工资稍低于法官,但高于政府工作人员。工资级别分8级,最高的月薪6万多泰铢(约合人民币1.6万元),一般的59000多元,最低的1.1万。除工资之外,还有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分6级,最高一级有2.1万泰铢。泰国的检察官实行异地轮岗制度,一般2至3年轮一次,一个地方任职不能超过4年。

隶属于司法部的感化院也是泰国法律制度里的一个亮点,感化院的工作主要是对犯人进行调查、劝诫和感化工作。在感化院里,法官对于那些主动认罪的人犯,在法庭判决之前,可以视情况请感化院的工作人员与犯人进行接触,了解他们犯罪的背景和原因,做感化与挽救工作。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已经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调查所得素材进行犯罪研究,有利于开展一般预防,这与我国的犯罪预防工作也有相似之处,只不过这项工作在我国是由检察机关承担的。

在泰国司法部近日计划在监狱内开设大学课程,为服刑期快满的年轻囚犯提供在监狱内学习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获得大学学士或硕士学位。

此外,在监狱内开设大学也需要对监狱进行一定的改造,以便使学习环境与真正的大学相近,让前来学习的学员感到即使身在监狱,但是同样能够感受到浓厚的大学学习氛围。而学员居住的宿舍也将改造成大学宿舍的格局。有资格报名参加学习的犯人主要是服刑期快满的犯人,他们必须按照规定按时上课,并像学生一样遵守监狱大学的各相关规定。在管理方面,监狱大学自然也会对一些监狱内的规定有所放宽,比如将取消禁止携带钢笔、铅笔进入宿舍等,以便学员下课后能够及时复习功课。不过监狱大学内依然会有专门的管教人员进行监督,以防止犯人利用机会逃路或制造混乱事件。

近年来,由于受金三角地区贩毒活动的影响,毒品犯罪在泰国最为猖獗,目前已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0%,成为泰国面临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法院有专门的法院负责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在泰国,无论是贩卖毒品、吸食毒品或持有毒品均构成犯罪。去年曼谷市的毒品犯罪案件已达1.1万多件。为遏制毒品犯罪,泰国法律规定,凡拥有15克海洛因者即可判处死刑。因泰国是佛教国家,判死刑不适用枪决而是绞刑。同时,泰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呈上升趋势,不少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泰国有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也注重体现感化、教育、矫正的方针。
四、法院概况
(一)法院组织情况

泰国法院有大理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称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上诉法院设在曼谷,全国只有一个。地方法院设在府或县所在地。全国设有中央劳工法院、中央儿童少年法院。府设儿童少年法院。各级法院不分刑庭、民庭,只分若干组,每组三个法官,由其中一名法官任组长。在曼谷和各府的基层法院,刑事和民事是分开的。设刑事法院专管刑事案件,设民事法院专管民事案件。
(二)有关审判程序制度的几个情况
1.泰国法院是三级三审制。

不服地方法院判决,可按顺序上诉到上诉法院及大理院。不服中央劳工法院判决,可直接上诉到大理院。上诉法院审判的上诉案件,如果改变一审判决要呈报大理院核准。凡是判处死刑的案犯都必须经大理院判决方可执行。
2.法院受理案件,由院长直接分给主办法官。

地方法院受理的一般轻微案件可由法宫一人审判。上诉法院、大理院受理的案件,主办法官审理后,要提交法官组讨论。如法官组三人意见不一致,院长可指定另一法官组的法官审理,或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决定。
3.法院不设书记员。

开庭审判时有法庭工作人员一人负责录音,一人负责将录音打字制成笔录。
4.法院受理案件

判处五年徒刑的少年犯必须有律师出庭辩护,判处十年徒刑的成年犯,必须有律师出庭辩护。
5.儿童少年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

必须有两名法官(其中一名是女法官)和两名陪审官(其中一名为已婚并有孩子的女陪审官)出庭。法院设有法官助理若干人,专门负责审核法律文书。法官制作的判决书,首先要送给法官助理审查,经审查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才送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批准签字,方可将判决书发出。
(三)法官级别

泰国法官共分九级。大理院长为九级,上诉法院院长、大理院副院长为八级,大理院法官组长、上诉法院副院长、地方法院院长为七级,大理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组长、地方法院副院长为六级.上诉法院法官、大理院法官助理、大理院秘书为五至六级,民事法院法官、刑事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助理、上诉法院秘书为三至四级,府地方法院法官、秘书为二至三级,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为一级。

法官在泰国社会地位很高,待遇优厚。九级法官每月薪金22,000株(拆合人民币约2,200元),与政府总理一样。此外,每月还有20,000株由院长本人自由支配的活动费。
(四)法官的选拔和任命

泰国每年大学法律系毕业生约有三千人,而每年递补增加的法官只有三百人左右,因而对法官的选拔很严格。要取得法官资格,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经过法官考试合格,由法官委员会提请国王任命。这五个条件是:1.必须大学法律系毕业。2.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要在法学院(注)学习一年并取得毕业资格(一般很少有一年能毕业的)。3.大学毕业后需有两年工作经历。4.年满二十五周岁。5.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初被任命的法官不能在曼谷就职,必须到首都以外的地方法院任职。地方法院的法官在一个地区任职最多不得超过四年,过了四年要调到另一法院工作。

上诉法院的法官要从地方法院选拔,必须有十五年的法院资历,才能任上诉法院法官。大理院法官必须有二十五年的法官资历才得被任命。
(五)法官委员会

法官委员会的主要住务是负责选拔法官和对法官的任免向国王提出建议。法官委员会由十二人组成,其中大理院院长为委员会主席,上诉法院院长、司法部次长、上诉法院一副院长(资格最老的)为当然委员,其他八名由选举产生,但必须有四名是现任的七至八级法官,四名是退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