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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侨子女国籍及出入泰国问题

根据泰国2008年国籍法第16条规定:“父母一方为泰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如果父母双方在申请出生证时一致同意为其选择泰国国籍,则子女具有泰国国籍。如本人在泰国领土出生,父母双方在为其选择国籍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子女本人具有泰国国籍。

泰国法律只对你孩子加入或不加入泰国国籍做出了规定。 至于你如果为子女选择中国国籍,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中国方面有关国籍的法律规定。

根据2000年4月2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人在泰国出入境、居住等问题的第24/2000/PL-UBTVQH10 号法令第四条第1款:“外国人在泰国出入境时必须携带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并须持有由泰国职能机构签发的签证(免签证的情况除外)”。

因此,当你进入泰国或返回中国时,必须携带由泰国职能机构签发的护照和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