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雇用当地劳务的规定
(一)外资企业雇用当地劳务的规定
根据泰国《投资法》和《泰国的外资企业的劳动法》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录用当地劳动力,并可根据生产需要及有关法律规定增减劳动力数量;劳资双方需签署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薪金、合同期限、劳动卫生、社会保障、保险等;企业因变更生产经营而裁减已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人,应组织相关培训,以便被裁减工人寻求新的工作岗位。如无法安排培训,则应支付不低于2个月薪水的遣散费;若企业被并购,则新的企业主应根据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告知另一方;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应根据规定支付加班费;企业应根据生产效益情况给员工发放奖金;员工社会基金来源包括:企业交纳工资总额的15%、员工交纳工资额的5%、政府补贴、基金本身收入及其他来源;劳资双方出现纠纷时,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法院处理;企业应为工会的成立创造便利条件。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在泰国工作3个月以上外籍劳务人员须向所在省(直辖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许可证。
①外籍人员在泰国工作条件:年满18岁;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提供健康证明。具高技术水平、在行业及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此类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等资质须有该人员所在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书;无犯罪记录,由所在国当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有泰国职能部门颁发的3个月以上劳动许可证。申办劳动许可证时,申请人须向当地劳动伤兵社会厅提交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中国外交部及泰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健康证明、专业技术证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
②无须办理劳动证的人员
工作期在3个月以下;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驻泰国代表处代表、分公司领导;已取得泰国司法部颁发行业许可的律师。
③外籍人员在越就业规定实施细则
泰国劳动荣军与社会部近日颁发《关于外国人在泰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03/2014HT-BLDTBXH号通知。按要求,雇主(承包商除外)应按102/2013/ND-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规定在拟雇佣外国人前至少30天向雇主公司所在地劳动荣军与社会厅提交外籍劳务雇佣需求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外国人聘用人数、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工资水平、工作期限等。若有变化,雇主应在拟招聘或聘用新人替代前至少30天向雇主公司所在地劳动荣军与社会厅提交外籍劳务雇佣需求调整(书面)报告。劳动荣军与社会厅应在收到雇主的外籍劳务雇佣需求报告或外籍劳务雇佣需求调整报告后15天内将其决定向雇主反馈。该通知从2014年3月10日生效。
(三)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①治安风险
近年来,泰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较前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加。曼谷、曼谷市、海防等主要城市的偷盗和抢劫案件增多。在泰国工作和拟赴泰国的中方人员应提髙自我保护意识。在出入旅店、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时,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被抢被盗。不要在观光景点让小童擦皮鞋,不要光顾流动商贩,以防财物被抢被盗。发现钱财、证件被盗窃或其他意外时,应立即与泰国导游一起在第一时间到附近的公安值班点报案。泰国曼谷、曼谷市等城市主要交通工具主要为摩托车。上街时须注意交通安全,同时注意看管好随身证件和财物,特别提防当地“飞车贼”抢劫,以免遭受损失。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及时报警并联系中国驻泰国使领馆。
②出入境风险
近些年,时常发生中方人员从泰国离境时,因携带超过泰国海关规定限额的美元而被处罚的案件。因此,旅客出入境时携带超过5000美元或相当于1500万越盾现金,必须向出入境口岸海关申报。对于个人已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境所携带外币、越盾现金数额超过规定或最近一次入境时带入的数额超过规定的,必须向口岸海关出示合法信用组织出具的携带外币现金确认证明。
泰国《关于加强对在泰国工作的外籍劳务人员管理》强调,特别要注意在泰国从事医药经营、直接诊治病,从事教育行业及在沿海地区从事养殖和收购海产品的外国人,对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