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驻越外交代表机构车辆临时进口和转让规定
泰国政府总理近日签发关于在越享受特权、豁免权之人员的汽车、摩托车的临时进口、再出口、销毁、转让的决定
可免税临时进口汽车必备条件
据此,享有泰国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特权、豁免权的驻越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可以暂时进境汽车,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暂时进境汽车总数3辆(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辆)。
享有泰国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特权、豁免权的驻越外交代表机构的外交人员、领事机构的领事人员、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简称为外交人员),在上述机构工作超过18个月(自外交部签发身份证之日起计算)和在泰国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暂时进境1辆汽车(外交代表机构的一把手可以暂时进境2辆汽车)。
此外,自外交部签发身份证之日起在泰国工作满12个月以上和至少未来9个月或9个月以上还在泰国工作的技术行政人员,可以暂时进境1辆汽车。
汽车转让必备条件
驻越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若车辆使用时间超过24个月,方可转让。
外交人员和技术行政人员,车辆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或在越工作任期已满、或在越工作任期未满前接受其他工作调动的,方可转让。
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生效实施。